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黃明發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86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9年5月28日109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雖主張其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已失業8年亦無固定資產等情,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等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惟就上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以觀,僅顯示聲請人無財產稅籍內容,及107年度領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9330元,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抗告裁判費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致無力支付本件應納之抗告費。至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雖顯示其自100年1月28日退保,然其於107年間仍有薪資所得,已如前述,是該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無法釋明聲請人自退保後即無任何其他所得收入來源,致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費。另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固准許聲請人另案之訴訟救助聲請,惟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