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僅泛稱身體狀況欠佳、經濟困窘,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就其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