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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馬傲霜

聲請人
福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榮宗
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建上字第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進行準備程序,因筆錄似乎僅摘要記載,為確認所陳述之內容已呈現於筆錄,有聽取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0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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