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福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榮宗
- 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建上字第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進行準備程序,因筆錄似乎僅摘要記載,為確認所陳述之內容已呈現於筆錄,有聽取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0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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