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盧雪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淑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8年度上字第14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四六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開庭時指稱伊與其兄張振盛聯手害其父親自殺、癱瘓,為明瞭其陳述有無貶損伊之意思,及因相對人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獲准,為利後續攻防,爰聲請交付同一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