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邵曰道
- 再審被告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發耀
- 再審被告
- 曾令民
簡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發耀為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8日送達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後,其法定代理人於109年7月16日由張德明變更為李發耀,有送達證書、臺北榮總網站查詢頁面可稽。茲因臺北榮總新任法定代理人李發耀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李發耀為臺北榮總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