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軍希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子萍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9,68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萬8,2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萬9,68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