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洪雪卿
- 訴訟代理人
- 任俞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聖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秋
- 訴訟代理人
- 張獻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