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 送達代收人
- 劉禹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文中、黃銓義、項銓平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文中、黃銓義、項銓平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