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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87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慧萍朱漢寶陳杰正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被上訴人
康健精(張文惠承受訴訟人)

康本芳(張文惠承受訴訟人)

康本昌(張文惠承受訴訟人)

康本寧(張文惠承受訴訟人)

張文貞

張文秀

張歐俊邦

張歐俊鴻

黃秀珠

張惠琪

張歐鑒

張惠瑜

張惠琳

蔡天啟

葉國一

李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收件字號」欄「91年大安字第13539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大安字第135930號」、附表二編號3「收件字號」欄「91年大安字第199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大安字第19974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2「收件字號」欄、附表二編號3「收件字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8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