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張晏慈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煜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不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28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9萬98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