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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邱琦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明毅
上一人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蕭惠敏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中關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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