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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鍾漢正
上訴人
鍾漢建
上訴人
鍾昇志
上訴人
鍾宜庭
上訴人
鍾惠萍
上訴人
鍾金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鍾美珠
複代理人
鍾美雪
複代理人
陳鍾美女
上訴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訴人
鍾金印
上訴人
鍾金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鍾樹欉遺產是否包含系爭補償金、系爭提存金,及遺產分割方法,涉及鍾烟所遺之財產範圍,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為免裁判兩歧及一部分割,故裁定於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90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31至235頁)。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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