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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賴劍毅邱靜琪陳君鳳

上訴人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
林明昇
上訴人
劉東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佩如律師

林宜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18行關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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