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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何庭妤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游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內容 主文欄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應予刪除。 第14頁第4行至第6行「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為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已不得上訴,上訴人就此部分聲請假執行,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3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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