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何庭妤
- 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游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昀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富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