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志豪、林木森、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0號上 訴 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木森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 代理 人 普若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宛葶律師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林木森負擔十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