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0號
- 上訴人
- 林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木森
- 被上訴人
-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普若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葶律師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林木森負擔十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