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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受 罰 人 謝清智

受罰人因黃清池等與黃建祿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證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先後通知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下午4時30分、同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同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1、229、291頁),受罰人無正當理由,均未按期到場(見本院卷第207、231、29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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