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4號
受 罰 人 謝清智
受罰人因黃清池等與黃建祿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證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先後通知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下午4時30分、同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同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1、229、291頁),受罰人無正當理由,均未按期到場(見本院卷第207、231、29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