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
- 上訴人
- 吳東宥(原名吳當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功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