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蔡梨珠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
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然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訴狀查詢表、裁判費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