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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5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創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上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被上訴人
天母適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添旺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孫隆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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