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謝炯陽、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祐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建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謝炯陽 被上訴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追加被告 京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