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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羅惠雯

抗告人
李慧曦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7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5月7日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費,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3、8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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