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附 邱秀雄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邱坤城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如附表甲編號1「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2「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與正本如附表甲編號1「內容」欄所示【新北市】之記載,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編號2「內容」欄所示之【新竹市】。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