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
- 被上訴人
- 羅琬瑩(即羅兆來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羅珮如(即羅兆來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狄娜(即羅兆來承受訴訟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人)
- 羅郁淇(即羅兆來承受訴訟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共 同 林君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上 訴 人 簡桂丹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羅永發由繼承人狄娜、羅郁淇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於判決送達後,始發現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承受訴訟之聲明,仍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被上訴人羅永發(下稱其名)在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死亡,惟迄本院於110年3月23日判決,均未曾聲明承受訴訟。嗣本院於同年4月1日送達判決,家屬仍以羅永發之名義收受後(未合法送達),直至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始發現上情。因狄娜、羅郁淇為羅永發之繼承人,且未經拋棄繼承,並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狄娜、羅郁淇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