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 上訴人
- 楊春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被上訴人
- 章銘義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