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 上 訴 人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 被 上訴人
-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輝
- 反訴原告
-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輝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欄關於「貸款本金(美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貨款本金(美金)」、附表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1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