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陳瑜

上 訴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上訴人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反訴原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欄關於「貸款本金(美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貨款本金(美金)」、附表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1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