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謝隆昌
- 再審被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真律師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