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林金水
謝祥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4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8667元(計算式:1,495,397+413,270=1,908,667),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86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9954元(計算式:29,863×1/3=9954),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