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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上訴人
陳中城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一品夫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寬彬於本院一O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五十一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為被上訴人一品夫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下稱本件訴訟)受理在案。惟被上訴人原主任委員(下稱主委)楊寬彬之任期已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1日屆滿,迄未選任新任主委,致無人可為被上訴人訴訟上之法定代理人,恐致訴訟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依法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上訴人主委原為楊寬彬,任期自108年4月10日起至109年3月31日屆滿,惟被上訴人迄未選任新任主委等情,已據楊寬彬陳明在卷(本院卷第77頁),核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6月19日新北工寓字第1091096223號函覆資料相符(本院卷第85-97頁)。堪認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楊寬彬因主委任期於109年3月31日屆滿致代理權消滅,於被上訴人重行選任主委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現無法定代理人,恐致訴訟久延而受損害,聲請本院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玆審酌上訴人於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主張「兩造於108年8月1日合意給予上訴人一例一休,並提撥退休金及勞保」、「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10日終止兩造之僱傭關係」等原因事實,均係發生於楊寬彬擔任主委任期內,楊寬彬並已於原審擔任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對案情當屬熟稔,且楊寬彬為一品夫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可保障被上訴人訴訟上權益,而堪任被上訴人於本件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被上訴人為訴訟行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楊寬彬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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