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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其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又本院於109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其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3、45頁),依照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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