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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舒雁沈佳宜周群翔

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上列當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依照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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