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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04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失業8年,無固定收入及資產,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另案業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雖提出民國(下同)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案裁定等件釋明。而前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固顯示聲請人自100年1月28日退保;然其於107年間仍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9,330元,觀諸前述所得資料清單即明;且聲請人107年間經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收入雖屬不豐,財產查詢清單亦顯示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但此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籌措抗告裁判費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致無力支付。至另案裁定雖准聲請人之訴訟救助,但該裁定乃就聲請人對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訴訟費用准許訴訟救助,該案訴訟費用顯與本件抗告費僅1,000元不同,亦難憑以認定聲請人已釋明無資力支付1,000元抗告費之情。況聲請人亦未釋明具備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視為無資力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聲請再審本院案號 訴訟救助本院案號 確定裁定 相對人 案由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5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4號 本院109年4月13日 109年度勞抗字第23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確認僱傭關係  聲請訴訟救助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6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5號 本院109年4月13日 109年度勞抗字第24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確認僱傭關係  聲請再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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