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勁麟
- 相對人
- 陳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109年度勞訴字第32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5日以109年度勞全字第34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原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2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繼續以原職僱用相對人,並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38,500元(如相對人當月全勤即應給付39,500元);聲請人於109年10月16日提起抗告。經本院認聲請人抗告為無理由,於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於同日公告主文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106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9年12月2日具狀聲請停止原法院109年度勞全字第34號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73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