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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青蓉林政佑周美雲

聲請人
郭○○
兼法定代理人
郭○○之父

郭○○之母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聲請人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卷宗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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