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抗告不合法,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