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86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9年5月28日109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雖主張其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已失業8年亦無固定資產等情,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等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惟就上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以觀,僅顯示聲請人無財產稅籍內容,及107年度領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9330元,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抗告裁判費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致無力支付本件應納之抗告費。至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雖顯示其自100年1月28日退保,然其於107年間仍有薪資所得,已如前述,是該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無法釋明聲請人自退保後即無任何其他所得收入來源,致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費。另臺北地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固准許聲請人另案之訴訟救助聲請,惟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