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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邦豪古振暉胡宏文

聲請人
曹圓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汪淑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4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汪淑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9、15、17頁),堪信為真;又聲請人所執上訴理由,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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