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林贊恩
- 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美珍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三七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2號),聲請交付最高法院發回前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7號事件106年3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案情有關爭議,故為本件聲請等語,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