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陳東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寶樹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7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訴訟救助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