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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邱景芬柯雅惠邱蓮華

聲請人
陳東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寶樹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7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訴訟救助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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