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該事件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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