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劍毅楊雅清陳君鳳

上訴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被上訴人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耀賢
被上訴人
吳偉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二、三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