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敏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耀賢
- 被上訴人
- 吳偉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二、三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