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珊羽
- 即被上訴人
- 林明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禎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亦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林麗貞
- 上訴人
- 林麗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林盛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薏菁律師
孫靖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十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十一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