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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子萍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9,68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萬8,2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萬9,68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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