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龔永信、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黃德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龔永信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羅丁仁 吳應魁 蔡孟穎 戴書擎 上 訴 人 李慶鈴 陳若欣 張正奮 余文燦 兼 下1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 訴 人 郭玟欣(民國00年生) 法定代理人 郭建明 上 訴 人 周語潔 黃麗萍 李美華 被上訴人 林陳和惠(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富(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政(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雯(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桐 張家勝 張林阿秀 張正儒 陳梅凰 周劍峰 林忠緯 林清智 李星慧 陳聰敏(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 訴 人 李懿澐(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李欣潔(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羅蘇莉(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徐麗容 被上訴人 陳瑞雲(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美珠 林清鐓 林清良 陳國義 陳振祿(兼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隆(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添壽(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鈴(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鳳(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政 張慶豐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被上訴 人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聰輝(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被上訴人 鄭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1漏載關於被上訴人林清鐓之記載,應更 正附表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更正附表1(於本審均為被上訴人): 編號 受害人 侵權行為確定賠償額 依左列金額加付之遲延利息 侵權行為賠償義務人 1 陳聰敏等4人(即黃秀梅承受訴訟人) 1萬元 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陳永馨3人於繼承陳邱隆遺產範圍內、楊麗雅5人於繼承盧錦憙遺產範圍內、鄭禮廷、萬達公司。 2 林清智 56萬4634元 同上 同上 3 林忠緯 37萬3010元 同上 同上 4 張林阿秀 1萬8206元 同上 同上 5 張正儒 8萬327元 同上 同上 6 林陳和惠等4人(即林炯華承受訴訟人) 92萬3126元 同上 同上 7 陳梅凰 9萬9763元 同上 同上 8 周劍峰 7萬5800元 同上 同上 9 李星慧 10萬868元 同上 同上 10 陳慶桐 15萬310元 同上 同上 11 張家勝 58萬6857元 同上 同上 12 林清良 39萬8919元 同上 同上 13 林清政 23萬6022元 同上 同上 14 陳楊美珠 4萬4500元 同上 同上 15 陳振祿 23萬7738元 同上 同上 16 陳添壽4人、陳振祿(即陳沈秋月承受訴訟人) 15萬9971元 同上 同上 17 成洲公司 1萬4788元 同上 同上 18 陳國義 65萬5552元 同上 同上 19 張慶豐 24萬2949元 同上 同上 20 欣光公司 4697元 同上 同上 21 林清鐓 18萬5615元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