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黃湘芙
- 上訴人
- 黃周阿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玉鑾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珊
- 訴訟代理人
- 張以彤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棋住
黃意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九六六」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九六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