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清良
- 被上訴人
- 有章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黃香
- 被上訴人
- 譚守馨
- 被上訴人
- 林永吉
- 被上訴人
- 廖浩欽
- 被上訴人
- 廖銘澤
- 被上訴人
- 廖文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添信律師
- 被上訴人
-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銘澤
- 被上訴人
- 衍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鐸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