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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

撤銷信託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林玉蕙

上訴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送達代收人
劉禹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文中、黃銓義、項銓平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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