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送達代收人 劉禹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文中、黃銓義、項銓平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 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