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容正劉素如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徐景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盈德律師 林明毅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蕭惠敏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中關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