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徐景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盈德律師 林明毅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蕭惠敏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中關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