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景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何盈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明毅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蕭惠敏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中關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