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上訴人
-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上訴人
- 林明昇
- 上訴人
- 劉東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毓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如律師
林宜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18行關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