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 被上訴人
- 吳婷婷
- 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戴嘉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沈佳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沈佳宜參與審判所作成,然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