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限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